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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2023

省水利厅众汇编辑2023-06-06 17:12:1538

贵州省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全省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规范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水土保持示范(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的申报推荐、评审认定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水土保持示范创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执行。

第三条 省级示范包括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省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和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含生产建设项目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

第四条 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严格评审、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 示范应当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具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区的典型性、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注重创新性和可持续性,水土保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水土保持示范创建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省水利厅负责示范创建的组织领导、评审认定、监督评估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八条 示范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创建的审核推荐、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 示范创建单位负责示范申报、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示范县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由创建单位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省水利厅。

第十一条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示范标准(详见附件1-4)对示范申报严格审核,择优提出推荐意见并排序,于每年9月20日前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水利厅。

每市(州)每年原则上限报示范县1个、示范园1个,示范工程1个(不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创建总结报告和影像资料。具体包括:

(一)申报单位向省水利厅提交创建示范的申报函。

(二)创建总结报告:示范县主要包括组织领导、综合防治、治理成效等;示范园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基础条件、基本功能和特色功能等;生产建设项目示范工程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建设管理、综合防治和防治成效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综合防治和治理成效等。总结报告应按照示范创建标准逐条具体说明完成情况并提供相应资料。

(三)介绍视频及图片等影像资料应如实反映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成效。

第十三条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示范创建申报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现场复核和专家评审。省水利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可能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内容开展必要的现场复核。形式审查和现场复核后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年度评审工作于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根据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示范建议名单。得分低于80分的不得列入建议名单(总分为100分)。

第四章 公示与认定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按年度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年度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拟认定名单,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举报等异议,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省水利厅按程序审定批准年度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县、示范园、示范工程名单,于每年11月底前公布,并授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示范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对示范县和示范工程不定期组织暗访督查,对示范标准没有持续巩固保持的、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相关生态破坏问题的,撤销示范称号。被撤销示范称号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对示范园每5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1年,整改达标的继续保留示范称号,不达标的撤销示范称号。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参加评估但中途退出评估的,撤销示范称号。被撤销示范称号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一条 示范县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示范园因建设占地等原因导致功能和作用丧失的,省水利厅直接撤销其示范称号或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函告省水利厅撤销其示范称号。

第二十二条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各类示范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上报省水利厅撤销其示范称号。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所在县(或申报单位)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倾斜,巩固提升示范成果,确保持续发挥示范创建引领作用。

(一)对获得水土保持示范命名的地区,按照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和赋分表的要求给予加分鼓励。

(二)对认定为示范县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所在县,在安排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时重点倾斜支持。

(三)对认定的示范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水土保持监测、科研、科技示范和宣传教育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对承建的工程认定为示范工程的生产建设单位,对其承建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诚信激励有关规定,酌情减少现场检查的频次。

(五)示范成效优异的省级示范县、示范园和示范工程,省水利厅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水土保持示范。

第二十四条 示范单位应当建立示范运行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治理成果巩固提升和设施维护管理。示范相关的水土保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破坏和改变其性质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创建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于申报材料造假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六条 参与示范创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现场复核、评审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并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州省水土保持示范县评分标准(试行)

必备条件

1.近5年内未发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危害事件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

2.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纪使用资金,未被相关部门通报或查处。

3.依法依规落实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组织领导

25)

政府重视

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专项资金支持

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县人民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有水土保持示范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

协同机制

成立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作的水土流失防治机制

机构人员

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

有水土保持专职工作人员

制度建设

制定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制度

制定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与管理相关制度

水土保持规划

编制县级水土保持规划并印发实施

责任考核

实施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3年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中有22年以上获得优秀

宣传科普

2年开展4次及以上多形式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

综合防治

35分)

治理保护任务

宜治理水土流失区域基本治理完成并得到有效保护,或3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全部完成

防治体系

形成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科学治理、部门协作、科技支撑、制度保障等有效结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治理规模

3年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相关项目,规模大、效果好

治理工程质量

3年实施的治理工程有运行管护机制

3年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发挥应有效益

3年实施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督查结果好

坡耕地整治

5坡耕地治理度60%以上

禁垦坡度以上陡坡耕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比例高

生产建设项目监管

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实现审批(备案)全覆盖

违法违规的水土保持类项目有查处记录且相关单位按要求和时限整改,整改率达100%

应验项目全部完成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抽查项目全部通过核查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和信息化应用

县本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水土保持大数据系统和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率为100%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相关信息录入贵州省水土保持大数据系统和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小型水保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录入率为100%

水土保持监测站点的要运行良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使用

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部用于水土保持工作


治理成效

40分)

生态效益

水土保持率高于所在市(州)平均值或近3年较增长目标值有所提高

县级及以上美丽乡村建设数量1个及以上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100%30户以上自然村寨覆盖率达90%以上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5%以上

对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经济效益

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形成特色产业,并在全县推广

通过水土流失治理形成集约化经营

特色产业覆盖区域农村居民收入显著提高

社会效益

形成有特色的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模式

水土保持相关工作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有市级及以上水土保持相关典型交流

公众对本县水土保持工作满意度达100%

公众水土保持意识较强


附件2

贵州省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评分标准(试行)

必备条件


1.土地权属清晰,土地手续完备,无安全隐患。

2.园区面积20公顷以上(含)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组织管理(10分)

政府重视

科技示范园建设纳入本级水土保持规划

有科技示范园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管理运行

管理机构健全

制度完备

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且结构合理

园区正常运行有资金保障


效益评价

有年度科技示范园效益评价数据或报告


基础条件(30分)

区域代表性

地形地貌、水土流失等特征在所在水土保持区划具有代表性


位置交通

距市县级以上(含)城市30公里以内

邻近省级以上道路,进出方便快捷,有园区指引路牌

道路布局合理、通行及停车便利


基础设施

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且正常运行

垃圾处理设施完善,垃圾处理规范

污水处理设施完备且正常运行,污水排放达标


信息化建设

建有科技示范园数据库(内容包含基本情况、规划情况、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创新推广、宣传、科学研究或科普教育、成效)

有必要的监控系统且正常运行

有宣传公众号


档案资料

园区文档、电子图片、视频等资料齐全

有档案室且配套办公设施齐全

有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有档案管理规范相关制度


安全保障

有安全警示标志

有防护措施

有应急预案

具备应急能力


基本功能(30分)

规划情况

规划定位精准

功能分区清晰、合理

实施情况良好


综合防治

各项措施因地制宜,建设规范,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园区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防护工作全部落实

治理和预防、保护标准高、质量好、效益好


创新推广

推广应用水土保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基本功能(30分)

宣传教育

设置水土保持宣传标牌等,内容准确

具有园区宣传材料

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新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

民众对园区的满意程度较高

科学普及

设置通俗易懂的各项措施功能介绍标识

具有水土保持科普教育设施、设备

内容涵盖所在区域县级以上水土保持或生态情况

向中小学生每年免费开放100天以上

特色功能(30分)

科学研究型

科研与监测设施

人才队伍

有先进的与水土保持相关试验研究设施且运行正常

监测设施完备且运行正常,监测数据详实

科研项目

开展水土保持相关领域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

5有与之依托的国家级、省部级及其他科技成果获奖

学术论文

公开发表论文(SCIEICSCD及其他论文)或与之依托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论文

协作机制

有对外协作机制

有科研平台开放机制

生产应用

研究成果得到推广应用

推动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发展效益显著

科普教育型

科普条件

有导视系统

有科普展示场所

有人工模拟降雨演示

有水土保持相关体验设施

有科普教育宣传片

有科普材料

教育能力

有科普教育方案

有研学课程

具备同时接待200人以上的能力  

每年接待5000人次以上

合作情况

开展学生水土保持和生态保护研学

开展水土保持相关人员培训

党校教学等实践活动

解说

有水土保持讲解方案

有水土保持解说人员

有水土保持解说系统

技术推广型

理念

系统治理,精准防治

技术应用

有因地制宜的实用技术或模式

在生产实践中应用

治理标准

治理标准高

工程维护良好

治理效益好

示范引领

形成区域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模式并推广

形成区域特色产业并推广


附件3

贵州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评分标准(试行)

必备条件

1.依法依规开展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及验收工作,并且未发现较严重问题。

2.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3.未被列入过水土保持信用监管“重点关注名单”和“黑名单”。

4.被水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过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和挂牌督办。

5.未被媒体曝光过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及相关生态环境问题。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组织领导(10分)

机构人员

设立水土保持相关管理机构

有专职人员负责水土保持相关工作

管理制度

制定内部水土保持相关管理办法或技术手册

宣传培训

开展水土保持相关宣传培训活动

建设管理(30分)

水土保持及方案

设计

技术评审1次通过

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开展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开展

监测监理过程资料完备

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三色评价”结论均为“绿色”

监督检查

主动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时间要求将相关问题整改完毕

设施验收

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补偿费缴纳

按规定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综合防治(30分)

防治理念

水土流失防治体现绿色发展理念

防治体系

形成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有效结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

防治措施

落实方案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及其建设标准

防治技术、工艺

和方法

应用水土保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

防治投资

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有保障并落实到位

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6项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

工程质量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全部合格以上

建有水土保持措施运行管护机制

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管护经费

防治成效(30分)

生态效益

对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方案及设计要求

治理后项目区土壤流失量低于所在区容许土壤流失量

有生态景观相关设计

形成一定规模的生态景观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防治成效(30分)

社会效益

推广应用符合工程实际的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或模式

获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相关的表彰或奖励

有市(州)级及以上或其他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交流 

有针对公众的水土保持科普宣传


附件4

贵州省水土保持重点建设示范工程评分标准(试行)

必备条件

1.近5年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违纪使用资金,未被相关部门通报或查处。

2.未被媒体曝光过重大水土流失问题及相关环境问题。

3.已通过竣工验收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组织管理(20分)

政府重视

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纳入本级水土保持规划

落实建设资金

示范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有水土保持示范创建规划或实施方案

协同机制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作的水土流失防治机制

效益评价

开展水土保持效益调查、监测与评价

有总结报告且水土保持效益评估结果良好

综合防治(40分)

小流域综合治理

防治规模

小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且硬措施比例大于15%

防治理念

体现了依托产业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防治理念

防治体系

形成因地制宜的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体系

防治措施

因地制宜采取水土保持农业耕作措施  

封禁等预防保护措施实施在水土流失程度大于15%的图斑上

集中连片的实施林草防护措施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布设合理、落地精准

工程质量

建有运行管护机制

落实管护经费

措施保存完好率90%以上

防治技术、工艺和方法

应用水土保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

生态清洁小流域

防治规模

小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且硬措施比例大于5%

防治理念

体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防治理念

防治体系

形成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体系

防治措施

封禁等预防保护措施实施在水土流失程度大于15%的图斑上

有坡面和沟道整治及径流调控措施 

有面源污染防控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措施

有湿地保护措施

有人畜粪便收集设施

道路、庭院绿化美好

工程质量

建有运行管护机制

落实管护经费

措施保存完好率90%以上

防治技术、工艺和方法

应用水土保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

一级指标(分值)

二级指标

内容

综合防治(40分)

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防治规模

投资1000万元以上,治理面积3000亩以上

防治理念

体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突出重点、有现代农业的防治理念

总体布局

80%的坡改梯布置在15°~25°的坡耕地中

坡度25°以上坡耕地实施造林绿化措施

治理区规模大、集中连片,形成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人文景观

防治措施

注重生态屏障建设,形成生态林网,改善小气候

施行坡面水系整治,形成蓄、引、灌、排系统

实施田面工程建设,梯坎布局合理,起到应有的蓄水保土功能

与排水系统结合,合理建设机耕道和田间作业便道,并相应做好植被覆盖措施

田间耕作措施布设合理

工程质量

建有运行管护机制

落实管护经费

措施保存完好率90%以上

工程措施质量好

防治技术、工艺和方法

应用水土保持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 新工艺、新方法

治理成效(40分)

小流域综合治理

生态效益

水土保持率高于所在市(州)平均值

保土保水效益显著

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80%以上

形成一定规模的生态景观

水土流失治理度80%以上

治理后项目区土壤侵蚀模数低于所在区容许土壤侵蚀模数

经济效益

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

居民收入显著提高

社会效益

推广应用符合当地实际的水土流失防治技术或模式

获得省级及以上生态相关的表彰或奖励

有市(州)级及以上或其他有较大影响力的典型交流 

有针对公众的水土保持科普宣传

有社会资本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生态清洁小流域

生态效益

水土保持率高于所在市(州)平均值

出口水质稳定在三类及以上标准

林草面积占宜林宜草面积90%以上  

形成一定规模的生态景观,对美丽幸福河湖建设有积极推动作用

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行政村覆盖率达100%30户以上自然村寨覆盖率达90%以上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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