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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众汇咨询网站编辑2023-05-21 16:44:1145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3]438号

厅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厅对重大事项进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并经2013年8月30日第20次厅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10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49号)精神,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以我厅名义作出的涉及较大范围内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及重大项目等。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是指在我厅工作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等重大事项在出台或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

第四条 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做到应评尽评,由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估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五条 涉及本厅的下列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涉及促进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务派遣等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二)涉及劳动关系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裁员、企业军转干部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等方面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三)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涉及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工资指导线制度的出台和调整;

(四)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的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事劳动争议处理方面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六)人事制度改革重大政策的出台和调整;

(七)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

(八)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评估。重点从决策部门是否享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二)合理性评估。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会不会引发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人群之间的攀比;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拟采取的行政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权益;是否考虑了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可持续。

(三)可行性评估。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施是否具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严谨周密的科学论证,出台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决策事项是否充分考虑了所涉及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了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四)安全性评估。重点从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会不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会不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建立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成立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分管信访维稳工作的厅领导为组长。厅办公室、信访办、政策法规处、调解仲裁管理处、监察室、人事处、省公务员局综合处、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等单位为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办),办公室设在厅信访办公室,信访办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初审责任单位提交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初评报告》及草案,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的初审意见。

风险评估办公室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拟定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评估领导小组组长意见,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评估领导小组会议;整理归档风险评估材料;向省维稳办报送评估报告。

对比较复杂和重大的事项评估,根据评估领导小组组长意见,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专家参与评估并提供评估参考意见。

第八条 按照职权统一和“一岗双责”原则,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的提出部门、改革的实施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 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且责任单位难以界定的,由主体业务处室(单位)为评估责任单位,其他部门协助做好评估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属秘密等不宜公开的除外),评估责任单位在启动该重大事项时,原则上要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确定评估事项。由责任单位填写《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认表》(附件1),报该事项分管厅领导确定是否作为评估事项,送风险评估办备案。

(二)组织调查论证。责任单位在完成拟出台或调整的政策草案、实施重大活动前,应当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相关群众和专家、学者进行听证和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宏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

(三)预测分析。责任单位在对拟出台或调整的政策、实施重大活动进行初评时,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有关第一手资料,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对政策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逐项分析预测。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涉稳隐患,会同厅相关处室研究制订预防和处置应急预案。

(四)编制初评报告。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条(一)、(二)、(三)项的工作成果,编制拟出台或调整政策和实施重大活动的社会稳定风险初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采集第一手资料的相关情况、分析预测初评情况,作出无风险、有较小风险、有较大风险和有重大风险的风险评价;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应急预案。初评报告完成后,连同拟出台或调整政策的草案、实施重大活动的方案一并提交风险评估办。

(五)初审。风险评估办接到初评报告及其草案后,应及时向评估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召开评估领导小组会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提出修改建议,作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初审意见。责任单位应根据初审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附件2)。

(六)评估审定。责任单位应在初审后提出由厅党组会审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请示,经分管厅领导审签后,连同风险评估报告及其草案送交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厅长安排召开会议,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进行审定,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形成的会议纪要,分别送交责任单位和风险评估办各一份。经审定后的风险评估事项由厅风险评估办负责整理其风险评估原始资料、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归档编号,并及时将作出实施和部分实施事项的风险评估报告送省维稳办。

第五章 跟踪评估事项

第十一条 经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厅风险评估办应及时将了解掌握的情况反馈给责任单位,以便其修正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对作出实施或部分实施决定,但又存在一定风险的重大事项,经风险评估后实施的,责任单位应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风险评估;厅内相关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决策、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情况,列入厅内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厅风险评估办牵头另行拟订。

第十四条 经厅党组会审定作出实施的风险评估事项,厅党组会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对评估决定负责。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经厅评估领导小组初审也未提请党组会审定、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其下达决定人为责任主体,并对其负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的,按照《贵州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黔委厅字[2006]9号)、《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办法》(黔委[2009]23号)和《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规定》(黔综治委[2009]1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而未实施评估的,或在评估过程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的;

(二)重大事项经评估后被否决,或评估意见要求对方案修改后实施,责任单位擅自实施或方案未经修改即组织实施的。

(三)重大事项实施中,责任单位拒不接受评估领导小组合理建议并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落实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不及时,未按照化解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厅风险评估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认表

责任单位:(盖章)

重大事项

名称

出台重大

事项事由

重大事项

涉及群体

拟采取的

初评方式

拟完成初评

时限

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厅领导确认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责任单位留存和厅风险评估办备案。

附件2: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责任单位:(盖章)

重大事项

名称

责任单位

初评意见

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

应急预案

厅评估领导小组初评

意见

修改意见:

初评意见:经2013年月日厅评估领导小组会议初评,认为该事项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签名:年 月 日

厅党组会

审定意见

2013年月日第次厅党组会议审定,同意该事项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厅章)

年 月 日

备注:1、责任单位初评意见、预防和化解涉稳问题应急预案可另附材料;2、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和厅风险评估办留存、省维稳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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