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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众汇咨询2024-06-07 21:47:5512

6月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指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协同减污降碳措施。

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1)《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2),现予发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指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协同减污降碳措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评估监测机构等开展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汇总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经评估监测确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落实好超低排放各项支持政策。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联系人:大气环境司 吴扬威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dqsxmc@mee.gov.cn

附件:

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pdf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日


一、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73—2007);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 ;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HJ 848—2017);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57 号);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

8.《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监测依据:

1.《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2007);

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

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办〔2012〕 57 号);

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 范》(HJ 75—2017);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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